放眼全国,融资租赁诉讼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已逐步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金融案件纠纷类型。产生纠纷的原因多为承租人欠付租金、租赁物权属不清晰、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认定、回购条件是否满足、保证合同的效力等等。
法妞网友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情形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并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必然等于合同本身无效,并因此影响到各项担保的效力。对于仅因其实质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不适用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的性质、效力。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规定处理,但租赁物的归属处理并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无过错一方仍可就所遭受的损失要求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把是否有真实的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之一。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作为主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一方,需要对租赁物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常见的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不会直接参与租赁物的实际检验和交付过程,如果怠于核查租赁物的真实性,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民法典》新规定相当于提醒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需重视租赁物的产权转移和交付过程,核查租赁物特定化的信息,留存产权转移、评估、检查、交付等书面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据,以证明租赁物真实且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