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中篇我们分享了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使用条款如何约定,今天我们来看下剩余其他条款如何设置。1、租赁物维修条款首先是维修义务,除非双方特别约定,否则出租人有法定的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但前提是因为租赁物的合理损耗造成的,如果是因为租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则应该由租客自行维修。在很多动产租赁中,如果因租客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的动产,如汽车毁损、灭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是租赁物如何维修。租客可以要求出租人维修,并应该给予出租人合理的维修时间。如果极端情况,碰到出租人故意拒绝维修的情况下,租客可以自行维修。因租客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是可以请求出租人支付。如果维修租赁物影响租客使用的,租客还可以要求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比如房间水管漏水,导致不能居住,则不能居住的期间的租金应该减免。2、租赁费用及支付条款收取租金是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最重要的权利。在费用和支付条款中需要列明以下内容:1)租金费用和结算标准;2)在不动产租赁中,往往还涉及水费、电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一系列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合同里面约定清楚;3)租金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合同里面一般需明确租金支付的时间节点,如果租客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或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租客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如果合同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结束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结束时支付。3、违约条款关于租赁物的使用、租金支付、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租赁物交付和归还、出租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等都可以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条款可以根据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统一设置,也可以对于单个义务做特别设置。4、租赁合同终止条款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除了到期自动解除后,还可以设置提前解除的条款。如因为一方严重违约,另外一方的提前解除权。如租客拖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因租赁物毁损灭失,如房屋发生毁损灭失情况下,合同提前解除。5、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一般需先通过协商解除,协商不成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如选用仲裁方式,则需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特别是有的城市有两个仲裁机构的情况下,仅明确城市不足以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如选用诉讼方式,针对租赁物是不动产的,管辖的法院只能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不能自行做其他约定。6、附件租赁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一般需要包含如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交接清单等。最后我们来看下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法定处理方式: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租客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租客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租客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即如果租赁物产权有争议,影响租客的,租客有权减免租金。但应该将这种情况通知出租人。2、租客的法定解除权:在以下情况下,租客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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