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法眼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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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非常普遍,但在诉讼中有几个问题是房主(原告)一方容易忽略的。假定承租人(被告)拖延租金达到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问题来了:一、一些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要求立即腾房。一些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1.解除租赁合同;2.支付拖欠的租金;3.支付违约金;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有的原告认为:既然租赁合同都解除了,被告占有使用原告房屋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当然应该腾房了。但原告的诉请没有立即腾房的话,法院也不会判决被告腾房,那么原告申请法院执行的时候,法院也不会强制被告腾房的!这样一来要腾房,原告又要去起诉,因此,小编建议原告的诉状一定要有腾房的诉请!二、明确解除租赁合同的具体时间。小编在代理一起租金纠纷案件中,主审法官问:原告要求什么时候解除合同?必须明确!法官认为:如果之前有解除合同的函件,或明确向承租人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那解除合同的时间就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时间;如果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诉讼请求,那就要明确要求从什么时间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时间与腾房时间关联不大,腾房肯定是判决生效后多少日内腾房,但解除合同的时间与占用费的起算时间是密切相关的!三、占用费的计算依据是什么?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之前拖欠的叫租金,但解除之后的房屋租金不叫租金叫占用费!有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合同一旦解除或终止,承租人应在一定时间内腾房,如果不腾房,将按照租金标准的两杯支付占用费。因此,如果没有上述占用费的类似约定,最好仍按照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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