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幢*单元2-2,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资金利息[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退清时止]。
事实及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签订《******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区****项目(简称商场)的**层**号房屋(面积57.47㎡)出租给原告经营“***”品牌产品零售使用。原告依约交付履约保证金****元。由于被告不能按期(年11月1日)交付出租房屋,双方于年12月24日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租期起算、租金计算及支付、责任免除等相关事宜。
因被告仍不能在约定的租赁起始日(年4月29日)之前交付出租房屋,双方遂于年7月25日签订《***商业解除合作协议》,约定《******项目房屋租赁合同》于年4月28日解除,被告即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元。
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元,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二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