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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租赁面积不符合合同要求是否构成违约,承租人是否可据此解除租赁合同
案情简介
年5月16日,A先生与佳禾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加盟佳禾公司“佳禾家政”旗舰店,并向佳禾公司支付10万元品牌使用费,根据佳禾公司旗舰店加盟政策要求,加盟店面规模为-㎡。
为加盟经营所需,年6月17日,A先生与B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B公司商铺,合同约定商铺出租面积为㎡,租赁期限3年,自年6月21日至年6月30日止,装修免租期为45日,首年月租金为元/月(租赁单价80元/㎡乘以租赁面积㎡),租赁保证金为元、水电及其他物业服务保证金为0元。
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约定,A先生向B公司支付年8月6日至年8月31日租金元、租赁保证金元、水电及其他物业服务保证金0元。
年6月17日,B公司交付租赁物业给A先生。接收租赁物业后,A先生开始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A先生发现租赁物业面积远小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面积,仅为㎡,根本无法满足A先生经营需要。为此,A先生多次与B公司表达合理诉求,但B公司一直不予理会。
A先生为办理装修一事,已向B公司支付租赁场地B装修出入证及维护保养费元、装修押金元;已向C公司支付租赁场地装修款元;已向租赁场地效果图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元。
因与B公司沟通无果,年8月1日,A先生委托本所律师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B公司于年8月2日签收。但B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为此,A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A先生与B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于年8月1日解除,B公司向A先生返还已收取的全部租金、押金、保证金、装修出入证及维护保养费,总计人民币元,并赔偿A先生已就租赁物业支出的装修费用、设计费用及管理费用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2、判令A先生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元由B公司承担;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经过代理人的努力,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最终支持A先生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诉求,并要求B公司向A先生退还租赁保证金、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B公司提供的租赁物业面积不符合合同要求是否构成违约,且A先生是否可据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业面积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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