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合同,成功拿回租赁费用34万余

#每天一个典型案例#

B公司承揽了位于某市某区的建设项目,因为建设项目需要,B公司租赁A公司的机械设备,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项目完工后,经B公司与A公司对账,B公司共计欠付A公司租赁费X元。A公司多次找B公司索要租赁费,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A公司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A公司诉求为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X元。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A公司事实上向B公司履行了提供租赁设备的义务,B公司应当支付租赁费,B公司不支付租赁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案经开庭审理,最终B公司和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代理人成功帮助A公司实现了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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