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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的义务
(一)交付租赁物,保持租赁物的适用性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二)瑕疵担保责任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三)维修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四)必要和有益费用的偿还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五)返还押金的义务
出租人有依法返还押金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一)支付租金
1.租金支付期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二)按照约定的方法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1.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通知义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五)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承租人的权利
(一)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三)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赁物收益归属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本内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系关于房屋承租?死亡的租赁关系处理的规定,在“与其?前共同居住的?”上增加了“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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