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颠疯 http://nb.ifeng.com/a/20190521/7442256_0.shtml
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
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户本想追索经营损失,
却反被房东讨要占有使用费,
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今年3月,承租人桑某以出租人张某将出租房屋上锁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索经营损失。
开庭当日,被告张某表示,与原告桑某已经认识18年,年至年期间,自己名下的商铺一直由桑某承租,每年年初缴纳全年租房费用。
年11月,张某发现桑某违反租赁合同,充当二房东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收取差价,因此要求今年年底合同到期后,彻底终止与桑某的租赁关系,次承租人刘某知晓桑某不是房东后也拒绝承租该房屋,并终止了与桑某的转租合同。
可到了年12月30日,桑某非但不搬离涉案房屋,还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为其手上有一份续租协议载明承租期续签至年,均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
无奈之下,张某于年12月31日将房屋上锁。桑某认为张某此举违反续签合同,但张某声称从未见过该合同,也从未与桑某再签署过任何续租协议,并要求桑某承担年1月至今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桑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中关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签订协议后,桑某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房屋转租给刘某,违反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出租人张某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要求桑某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张某要求桑某赔偿年1月起至今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
经法院释明后,桑某放弃对张某的笔迹鉴定,并当庭撤回对张某的诉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桑某支付张某房屋占有使用费元。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来源:新疆法制报
编辑:姚金平
一审:陈振宇
二审:李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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