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邻居耕地修建停车场法院擅自改变土地农

  租用邻居0.64亩耕地不去耕种,却在耕地上浇筑水泥场地,这样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认定租用耕地建停车场违反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由违法用地人依法返还耕地及清理水泥场地并达到农业复耕条件。

  家住通州平潮镇的丁某与周某是前后邻居,在周某家门前,正好是丁某的一块农村承包田。年11月,双方签订长期租地协议书,由周某租用丁某家的这块0.64亩耕地,每年元租金,一年一付。不久后,周某为方便停车,就在住宅门前的承包田里,浇筑了一块长20多米、宽约8米的水泥地,其中便包含了0.64亩租赁土地中的一部分,约80多平方米,两家由此产生纠纷。丁某屡次要求周某归还耕地未果后,于年10月一纸诉状递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通过承租取得案涉农业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合法合理使用该土地,但周某擅自将部分田地浇筑成水泥场地,给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周某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以及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丁某以此主张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通州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唯有守牢耕地保护的红线,才能夯实乡村振兴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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