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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法律,全文字,阅读全文约3分38秒。随着经济的发展,租赁不再仅仅局限于房屋,汽车租赁也是当前很多人的选择。汽车租赁必然会涉及到汽车租赁合同,而在租赁纠纷中,关于合同的效力一直是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汽车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案例:年3月17日,李长青(化名)作为甲方与乙方驰腾公司签订了《车辆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一、乙方自愿将车牌号为鲁A的汽车挂在甲方经营,实际车辆产权为乙方所有;二、参营条件,规定车辆出租经营期间由甲方统一办理商业保险(全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参营车辆经营期限,自年3月17日起至年3月17日止;四、参营车辆结算,规定车辆在出租经营期间的一切成本费用(保险、交通规费、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五、甲方权利义务,办理车辆营运牌证报批手续和补办牌证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统一办理车辆公路基金、营运税、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统一办理参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每月向乙方通报车辆状况;参营车辆出租违章、违规及损坏造成损失(罚款),甲方负责索赔;六、乙方权利义务,卫星监控设备及装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接业务,需签订甲方提供的租赁合同;七、车辆挂靠期间,乙方必须在甲方的定点厂进行车辆保养与维修;八、分成标准,每月管理费,根据乙方实际收入来确定,租赁收入(税后收入)按日租/长租价20%:80%分成,甲方提取20%,乙方提取80%。九、其他,参营车辆因交通事故影响营运的,按租赁合同条款和保险赔偿条款计算执行。合同签订后,该车由驰腾公司作为参营车辆经营租赁。另查明,李长青与驰腾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合同》时,驰腾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合同书》作为附合同予以参考执行,该合同第七条第5款②项规定,租赁期间承租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受损,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免赔额,车辆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车辆总损失的30%),并按车辆维修停驶期间租金收入的50%赔偿停驶损失。鲁A发生交通事故后,于年4月20日进入驰腾公司定点厂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年7月20日出厂,维修时间90天,车辆损坏维修费为元。年11月13日,李长青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驰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车辆加速折旧费元×30%即.3元,停驶期间租金收入的50%损失90天×50%×元/天即元,两项合计.30元,并解除与驰腾公司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驰腾公司认为鲁A汽车已经维修好了,但李长青未将车辆交给其公司管理经营出租,已经违约,故反诉要求李长青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是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不成立。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应根据合同内容本身是否符合当事人合意以及所涉利益的平衡关系来确定其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认为,李长青与驰腾公司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另根据驰腾公司提供的格式《汽车租赁合同书》和该租赁车辆日租金收入为每天元的账单记录。该车辆维修停驶期间共90天,其租金收入的50%损失应为:90天×50%×元/天×80%即元,加上车辆加速折旧费元×30%即.3元,总计.3元。车辆维修出厂后,由于驰腾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已经违约,其反诉请求判令李长青赔偿违约金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李长青与驰腾公司于年3月17日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二、驰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长青车辆因事故造成车辆加速折旧费.30元,车辆停驶期间租金收入损失元,两项合计.30元。三、驳回驰腾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文由帮帮法律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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