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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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是一份租赁合同纠纷的再审申请书,从一份再审申请书分析再审申请书的模板、再审的法定理由、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方向和思路。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某

再审被申请人:C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D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李某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张某与C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豫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再审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豫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法定事由

()豫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院一审时C有限公司起诉时诉讼请求是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的起诉,要求D有限公司与张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的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一审法院要求的情况下C有限公司当庭变更仅要求张某和李某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当庭变成了不当得利,变更诉讼请求的结果导致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一审法院没有当庭释明是否接受C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当庭释明案由的变更,更没有为张某、李某、D有限公司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判决时直接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程序明显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二、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是按照不当得利进行认定和判决的,超越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三、再审申请人张某有出租权

本案经历过三次起诉,一审均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为()开民初字第XXXX号、()豫民初XXXX号以及本案一审,在第一个案件即()开民初字第XXXX号中D有限公司即向法庭举证证明系张某从房东赵某处承租的涉案房屋,然后分租给D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等人,该证据已经经过法庭采信(详见()开民初字第XXXX号第五页),可以证明张某对涉案房屋有处分权。

四、张某不存在不当得利

事实上涉案房屋已经交付给C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且长期占有涉案房屋没有交回,欠付租金,给张某造成巨大损失,考虑到C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张某才没有主动起诉,张某不存在不当得利。

五、C有限公司没有见过涉案房屋的房东,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房东的阻挠,C有限公司在捏造事实,涉嫌虚假诉讼。

C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其着手装修即遇到真正的房东的阻挠”,二审开庭当庭回答张某的问题时却称见到的房东是“王某”,明显与事实不符,该事实和()开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第五页中法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也不相符,同时证明C有限公司没有见过涉案房屋的房东,根本没有所谓的房东阻挠装修,所谓的房东阻挠装修系C有限公司捏造的事实。

五、C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

C有限公司捏造事实是为了干扰案件审理,获取非法利益,因为C有限公司已经接手涉案房屋且着手装修,如果没有房东阻挠装修的事实,其就持续占有涉案房屋,而且还欠租金,就是C有限公司违约,其就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返还租金,因此其才捏造了所谓的房东阻挠装修的事实,来达到返还租金的非法目的,涉嫌虚假诉讼。

综上,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判决超出诉讼请求,C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张某不存在不当得利,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再审,望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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