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出台租金怎么

小布从市房管局了解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对于保租房的准入条件、配租规则、租赁价格、租金支付、租赁期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试行期2年,自年1月至年12月。

在保租房的准入条件上,《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在配租规则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第一个是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第二个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在供应标准方面,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租赁价格方面,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在租金支付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租赁期限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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