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湟中区法院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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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青壮年陆续进城打工,许多耕地无人耕种日渐荒芜,为了将闲置的土地更好地发挥“效力”,许多农户将家庭承包地租赁给他人以获取更多利益,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年1月1日,占某和宝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宝某租赁占某的8.8亩耕地开办停车场。合同签订后,宝某支付年至年租金元。因双方合同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宝某建设的停车场无法办理手续,租赁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引发纠纷。自年12月至年4月,两方历经三次诉讼,第一次诉讼由宝某提起,请求确认与占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湟中区法院判决宝某与占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占某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次诉讼由占某提起,请求判令宝某支付年、年土地租赁费共计元,判令宝某复耕其承租的占某8.8亩耕地,宝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占某返还宝某租金元,介绍费元,合计元,后双方撤回本、反诉。现在第三次诉讼双方就谁承担复耕责任打起了“拉锯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合同无效,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占某提出让宝某复耕及赔偿土地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占某也应当返还宝某租金。其中复耕责任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基于土地租赁协议是双方在明知要将耕地用于生产建设后仍然签订,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因租赁耕地审批手续未通过导致耕地荒废,复耕是对耕地的保护。为了不影响今年的耕种,法院判决宝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十日内将耕地恢复至适耕状态,占某对复耕予以协助;宝某复耕完成之日,占某返还宝某租金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占某与宝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改变土地用途,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占某不仅没有实现自己的发财梦,还要承担复耕协助责任。天上不会掉馅饼,发财没有捷径,唯有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才是通往富裕的正确道路。

供稿:湟中法院

编辑:李生蕊

审核:詹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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