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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6日,齐小川和陈明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7月16日起租赁陈明扬的一套两居室的房屋。7月8日,周在化和陈明扬口头约定,陈明扬将上述房屋租给周在化,每月租金元,租金需一次性付清,但双方并未约定租金的支付日期。周在化交付1年租金后7月10日便入住陈明扬的屋中。
问题,周在化和陈明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是否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周在化和陈明扬口头约定租金一次性付清,且周在化交付了1年租金,表明“租赁期限为1年”,可以确定租赁期限。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不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均不不能够行使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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