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的应该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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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相关法律问题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法律小主,今天我们大家一起来学习和了解一下我们在生活中房屋租赁合同的应该注意几个法律问题。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的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提供房屋的使用或者收益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收益的一方为承租人。我们从定义可以看出,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对于租赁合同而言,一般不要求必须是书面合同,但是对于六个月以上的城市租赁合同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合同无效,但是没有超过合同最长期限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租赁合同一般是双方签字盖章时候就生效,但是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比如说当事人以没有进行行*备案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则这种在法律上不会得到支持。因此行*备案登记属于一种非效力性行*性质的一种规定,不属于合同无效的事由,因此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承租人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关规定,承租人应该按照合同中与出租人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使用,不能违反约定对房屋进行使用。如果承租人对房屋违法约定适用则给房屋造成损害的应该对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同时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说正当使用房屋的义务。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承重墙以或者扩建,出租人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如果没有整改的则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赔偿损失。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对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之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但是出租人只能选择一项。因为这是一种责任竞合,就只能选择一项进行权利救济。如果承租人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擅自转租房屋的话,如果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出去的话,给出租人造成了损失的,则承租人应该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物权,因此这里出租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同时进行权利救济,一种是向出租人要求其因为违约责任给自己找成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第三人返还物权,但是承租人基于与出租人有合同为由或者未知情为由主张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为由,则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如果经过出租人同意后转租的合同,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依然有效,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依然有效。如果转租给第三的租金高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约定租金,高于的部分归合同承租人所有,如果低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约定租金则依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给出租人。承租人应该按时支付租金,如果不按期支付租金,在承租人告知的合理期限之日期依然没有支付租金的,在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对支付租金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候,按照合同法61条确定,如果依然不能确定的,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按照租赁期满之时支付,如果满一年的,则按照每届满一年支付租金,剩余不满一年的则按照届满之时起支付。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应该返还给出租人房屋,返还租赁的房屋之时应该符合约的房屋状态。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应该符合房屋的约定,即应该履行房屋适租义务,如果不符合约定则构成违约则房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与此同时出租人应该履行适当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有约定除外,承租人在房屋需要维修的时候可以要求出租人维修房屋。出租人没有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为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该相应的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在出租人对外转让房屋时候,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因此房屋的物权变动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与此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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