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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辖16号
原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胤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贞玉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刘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诚公司)与被告北京贞玉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贞玉民生药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建华诚公司诉称,年9月7日,贞玉民生药业公司与建华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了贞玉民生药业公司委托建华诚公司设计贞玉民生药业公司滦南分公司工程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建华诚公司按照贞玉民生药业公司要求设计方案总图及施工图。年9月至11月,建华诚公司陆续将原施工图、重新设计总方案和重新设计的施工图交付贞玉民生药业公司,并由贞玉民生药业公司指定的审图机构审查通过。但经建华诚公司多次催要,截至起诉之日,贞玉民生药业公司仍拖欠应支付工程设计费。请求法院判令贞玉民生药业公司支付建华诚公司首次设计费、第二次设计费和施工图设计费等,本案诉讼费由贞玉民生药业公司承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建华诚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审理可能涉及现场勘查。工程施工地位于河北省滦南县,为便于现场勘查,遂作出()京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虽然与不动产有关联,但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华诚公司依法向贞玉民生药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能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本案中,建华诚公司以与贞玉民生药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设计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三种合同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会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贞玉民生药业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先行受理的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立初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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