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年11月30日与某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承租位于海淀区的一处一居室,月租金元,合同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在年7月15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搬离该房屋,但未告知地产经纪公司。此后双方因违约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经纪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相应损失及违约金。
法庭上,张某辩称,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年5月与该公司交流退租事宜,征得了公司的同意,已达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意,公司同意不再收取违约金。而后来双方通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ys/3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