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建筑设备到期后,为了施工偶尔使用对方

北京中科中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bdfys/161223/5153159.html

建筑施工类型的案件中,除了施工工程的工程款纠纷,还有一类纠纷比较常见,那就是机械设备的租赁纠纷。建设工程中所需要使用的机械设备多种多样,施工方为了合理利用资金往往会对某些设备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工程竣工后交还。但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之一,就是租赁到期了可设备没有退场,为了施工又不可避免地偶尔使用,那这种情形下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呢?这主要要看租赁合同约定地设备退场责任在谁,以及施工方地使用频率。本文通过()陕民初号案例简单进行讲解。

本案原告是出租方,被告是施工方。原被告双方于年6月签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施工升降机以月租金元租赁给被告在某项目上使用。关于具体升降机的费用,双方约定出场费为人民币元/台,进场时付元,余款退场后一次结清;租金为每月。同时,双方还约定设备地进出场由设备所有人也就是原告负责,退场时的约定为“原告接到被告报停通知后15日内退场,报停后退场期间不计算租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升降机交付给被告安装并使用,被告向原告发送《施工电梯启用通知单》,原告于当日盖章确认,双方均确定升降机启用日期为年10月5日。年1月3日因春节导致电梯停用三十天,随后因疫情原因年3月7日,被告复工复产后再次进行使用。

截至年6月,被告一共支付了元(其中租金元、1万元进出场费)。年6月末原告向被告送达《合同解除通知函》,告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的合同在年7月1日解除,该施工电梯于同日停机待款。原告还向被告送达《施工电梯外架安全棚拆除通知函》,告知被告应及时施工电梯,并拆除电梯外架及安全棚。随后查明,年9月6日至年9月8日被告仍有使用施工电梯。

本案最后认定的租赁使用期是年10月5日至年8月6日,并且还扣除了一个月的春节停工以及疫情原因停工34天,最后被告需要支付8个月的租金。

在本案中,显然施工方在租赁合同届满后仍然有继续使用电梯的情况,但是租赁期限未认定到年9月,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双方签订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设备退场由原告负责,而不是被告施工方负责,所以原告要自己承担没有及时退场所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原告就被告一直在使用涉案设备的证据也不足,只是提供了年9月6日合8日两天的现场使用情况,法院认为并不能充分证明这期间施工方一直在使用电梯。综合这些情况,认定租赁期限到年8月为止。

因此,租赁期满后,因为现实情况不可避免地偶尔使用租赁设备,并不意味着需要支付足额租金。

如遇法律问题或其他生活上的法律相关难题,请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或者直接百度搜索我们的联系方式,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ys/162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