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合同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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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在税法里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业务,这种特殊性主要是针对于在增值税的征收方面,因为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身而言从业务本身看此类业务应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进行增值税的计征,但是为了坚决征纳双方一直存在的操作矛盾,对于此种情形统一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这种情形的特例只是针对于增值税。

同样的业务如果放在印花税的征缴上,我们分析一下是否仍然可以适用,因为从税法口径上看,目前并没有哪条规定明确可以参考增值税的口径,而且印花税的征缴主要依据于合同,所以对于上述业务印花税如何征缴,我们必须明确其合同的性质:

此类合同本身在签订合同时是按照机械租赁合同进行签订,属于租赁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印花税的税目应该按照租赁合同执行,我们再看相应的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包括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由于上述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相应设备的台班租赁使用费,而非该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所以按照租赁合同税目,以租金为税基的千分之一计征印花税符合印花

税的征收标准。

其实在税法中不同的税法面对统一业务或者是统一名词面对不同的税法有不同的解释,这个要根据各自税法的释义应用,比如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面的区别,再比如个人这个名词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中都有不一样的含义,所以面对同一业务时不能做类比性分析,要明确各类税法所规范的范围和要点,准确把我,方可控制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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