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白癜风专家 http://m.39.net/news/a_5941698.html放任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常常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当未成年人租赁汽车后
又借给其他未成年人,
并在驾驶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未成年人郑某某申请租赁汽车,汽车租赁公司
并未审核其驾驶资格
就出租了车辆。
郑某某又将该车辆
借给未成年人吕某某,吕某某驾驶该车辆与
安某某驾驶的
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
造成了安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及载货物品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车辆登记在许某名下,其将车辆租给汽车租赁公司。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限额50万元),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安某某起诉吕某某、其父亲吕某及母亲全某某,郑某某、其父亲郑某及母亲金某某、汽车租赁公司、许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08元,按70%比例主张.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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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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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吕某、全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吕某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对安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吕某、全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安某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为宜。
许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实际管理人,没有对租车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租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郑某某,明显存在过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郑某某疏于管理车钥匙,放任危险的发生,同时出借车辆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吕某某驾驶,其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郑某、金某某作为郑某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的70%部分,由吕某、全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郑某、金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根据安某某的具体损失数额,法院结合其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经依法计算共计.08元。其中,元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因安某某主张.86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故法院仅支持.86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小音
为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监护人一定要积极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法律教育。
作为营利机构的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车时一定严格审核租车人的驾驶资格及车辆安全情况。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切莫心存侥幸!
作者:姜瑜
编辑:沈轶男
石天慧
初审:那华鹏
复核: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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