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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的公告》(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为便于征纳双方全面准确理解此项*策,统一*策执行口径,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刘宝柱做如下讲解。
*策的主要内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不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取直线法的方式计提折旧,分年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税法规定的一项优惠*策,是近年来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行之有效的*策措施。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并逐步完善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策,加大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前期的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前期应纳税额,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年,财*部、税务总局出台*策,明确单位价值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对于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仍然按照普适性规定进行正常折旧或加速折旧,尚未允许一次性扣除。此次制发的12号公告,主要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给予*策倾斜,明确其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具体*策为: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先按照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策形式。比如,某中小微企业在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万元在年一次性扣除,其余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适用*策的主要条件
按照上述*策内容,企业如适用12号公告规定的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
需要注意,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12号公告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基础,兼顾*策执行简便有效,对各行业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3个指标按照“让企业充分享受”的原则进行指标归并,按三大类行业形成了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涉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三个指标中的两项或三项指标,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口径和计算方法与小型微利企业保持一致。不同之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是“并且”的关系,必须同时符合3个指标;而中小微企业的指标之间是“或者”的关系,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指标中的一项指标即可认定其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条件,进而可适用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策。
第二个条件是购置时间应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
第三个条件是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在万元以上。
现行*策已经允许单位价值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而12号公告出台的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策是一个“升级版”,针对的是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第四个条件是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的范围。
设备器具属于规定范围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能否享受。按照12号公告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均可适用此项*策,这与单位价值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策的口径是一致的。
第二层含义是享受什么*策,是全额一次性扣除,还是按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策。12号公告按照设备器具的最低折旧年限明确了不同的*策,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适用一次性扣除*策,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适用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策。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为保持税收*策口径的一致性,上面提到的购置时间、单位价值等具体口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年第46号)规定执行,在此不再赘述。
其他有关事项
(一)享受时点和享受方式
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策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其中,中小微企业通过手工申报的,填报预缴申报表时,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如,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在“项目”列次填写“中小微企业单位价值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并在1列至6列填写享受优惠的资产情况及优惠情况。中小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无需手动填写。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将适时进行修订,全面体现12号公告规定的*策内容,请大家予以 考虑到年1月1日至12号公告发布之前,中小微企业已经购置了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的情况,为了让企业充分享受优惠,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可在以后预缴申报、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二)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
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此项优惠。12号公告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策;但为避免企业随意选择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时点,12号公告同时规定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例如,某中小微企业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企业到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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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截止日为5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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