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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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租赁商铺或办公室时,常常遇到一些设备维修等等和房东扯皮的事,作为出租方的企业也会经常遇到因义务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那么在租赁合同中,作为房东这一方有哪些义务呢?

交付房屋的义务

这个义务是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首要义务,看似简单,但是其实作为房东,应当向承租人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房屋,主要有四方面: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应系合法建筑。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如租赁合同因此被确认无效的,出租人将承担赔偿承租人损失的相关责任。

2.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交付的房屋不能危及到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符合我国房屋质量标准。

3.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条件。如:承租人承租房屋系用于经营,则出租人应保证交付的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

4.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条,第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但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费,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房屋适租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出租人具有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据此,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应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房屋需要维修或在租赁期间丧失了约定的用途,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或其他补救责任保证租赁房屋适租状态。

卖房前通知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该优先购买权主要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房屋的共有人;第二、房屋权利人的近亲属。其中注意,此处的近亲属并不是泛指所有的七大姑八大姨,民法典意义上的近亲属通常仅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上义务是租赁合同中作为出租方最基础也是最常见的义务,不管是作为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要尽可能在规定的、合同约定的义务范畴内履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作者:王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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