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严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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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3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严格审查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意见表示,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积极促成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      意见提出,对受疫情影响的危困企业不能履约或履约对企业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买卖、租赁、旅游、住宿、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准确把握民法典精神,合理确定各方责任。      对当事人以受到疫情影响作为诉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合同纠纷,准确查明疫情时空阶段和范围、抗疫防控措施与合同违约或者履行不能的因果关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层分类妥善审慎处理,存在恶意违约情形的,根据严格合同责任,不轻易确认合同解除;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疫情对个案的实际影响,妥善处置纠纷。      同时,对因疫情所致出现暂时资金和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进行拯救,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重生。视情快速处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破产财产,或暂停处置因疫情导致变现价值较低的有关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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