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危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最高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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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1月份发布了第30批指导性案例,虽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系国家,但这些指导性案例会对各级法院在遇到

类似案件时候的相关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拟对其中第号指导案例做一研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年7月27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晶品假日酒店(以下简称晶品酒店,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系饶国礼)与某物资供应站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物资供应站将位于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包含房产证记载的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号和东湖区青山南路3号)办公楼平方米建筑出租给晶品酒店,租赁用途为经营商务宾馆,租赁期限:自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晶品酒店明知悉案涉租赁房屋为危楼且需自己负责将危楼采取加固等措施使其能正常运营。其实晶品酒店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是通过中标的形式获得案涉房屋的租赁权,晶品酒店向某物资供应站支付了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万元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某物质供应站退还了万元投标保证金,晶品酒店共计向某物资供应站支付万元的相关费用。晶品酒店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开始委托第三方对案涉租赁房屋进行加固工程,结果在加固过程中房屋大部分坍塌。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于年6月18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鉴定结果“……该大楼主要结构受力构件设计与施工均不能满足现行国家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其强度不能满足上部结构承载力的要求,存在较严重的结构隐患……”,建议建议尽快拆除全部结构。

饶国礼对某物资供应站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物资供应站返还其保证金万元,赔偿损失万元等,物资供应一审提起反诉,要求饶国礼赔偿损失.5万元。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终最高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某物资供应站向饶国礼返还保证金万元,双方互不赔偿损失。

二、法律研析

早在晶品酒店与某物资供应站签订《租赁合同》前,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就于年6月18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出租房屋存在较严重的结构隐患,建议尽快拆除该危房的全部结构,根据上述意见,案涉租赁房屋是危楼,不可居住、经营,即使进行加固也无法使用。某物资供应站却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晶品酒店营运,可能会危及不特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最终最高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某物资供应站向饶国礼返还保证金万元,双方互不赔偿损失。

人们在出售、出租房屋时候,应对房屋的质量状态持审慎态度,一旦确认是危房,不要出售/购买,出租/承租,否则,相关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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