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满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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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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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丽

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承租人或房屋占有使用人负有腾房义务,但选择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相应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确定做出了规定,实务中对此争议不大,若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房屋占有使用费,而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认定标准却未明确规定。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则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约定的标准并未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对该标准进行调整。而合同中未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认定存在争议,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01

(一)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

案例:()冀01民终号

法院认为:关于年度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从时间及租金情况看,年度和年度的房屋租金,应当交纳和实际交纳的数额,以及因提前交纳而享受的优惠折扣均有所不同,在年12月31日双方合同到期后不再继续租赁的情况下,年度上诉人鹿泉区宇发门窗销售部仍占有使用房屋,应当参照年度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标准元向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

02

(二)按照房屋被占用期间同地段租赁市场价格确定

案例:()皖01民终号

法院认为: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安徽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费评估所作《资产评估报告》系经人民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按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该评估报告以年4月19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出案涉房屋占有费在年4月19日至年4月18日为元,红府超市和红府超市合肥公司认为该占有使用费标准相较于合肥市场而言高得离谱,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否定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故原判依据该评估报告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为了减少争议,避免诉累,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重视逾期腾房的违约责任,明确约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但该标准不宜明显超过承租人违法占用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房屋占有使用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通过鉴定程序对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确定,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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