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租赁合同出租人并不是一劳永逸地收

案例:A有写字楼一间,通过房产中介出租给B使用,B用此地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C公司,中介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范本,上面约定B租期5年,租金先交后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后15天缴纳下一季度的租金,B缴纳一定的押金,B违约的情况下在补交全部租金之后返还B,逾期1个月缴纳租金的,A有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收回房屋,B应清空房屋内属于B的财产。后因B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公司不再经营,没有缴纳租金占用房屋,A在B逾期将近一年的时候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期间,法官认为“租赁合同约定,逾期一个月的情况下出租人就有解除权,本案原告作为出租人却在将近一年的时间才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对于要求B支付这将近一年的租金,法院不予支持,酌定判决B支付一季度的租金,且在支付之后返还B的押金”,A不服上诉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分析:本案中,A想当然的认为,房产租赁期间没有到期,就可以主张所有的租金,但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到,法律并不保护行使权利的懒惰者,且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怠于行使的话,自己承担自己的损失。对于押金,出租人房屋出租都是委托的房产中介,并没有仔细看过合同,一直自认为的只要承租人违约,押金不退,但是租赁合同却不是这样约定的,所以自己签的合同首先自己应该看一遍,知道里面的约定内容。出租人并不是只有收个租金的权益,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管是约定的还是法定的。对于日常中,租赁合同是非常常见的合同,对于租期,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押金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些都是主要的条款,且更重要的是一定要互相留存对方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免走司法程序时什么都不知道。且现在处于疫情期间,你的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的条款,这个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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