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供应链金融SCF_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核心要素,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租赁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被判定为其他性质的合同。今天的融资租赁系列,阳光所张泉律师将教您如何识别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1租赁物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与行业发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也不够完善,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来看,动产作为租赁物应无争议,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不动产也纳入租赁物的范围,适用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将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纳入租赁物的范围,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业务的租赁物范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2融资租赁物识别要点融资租赁合同有“融资”和“融物”两大特质,缺一不可,若该物不可融,即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为有效防范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根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本文梳理了识别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五个要点:1要点一:租赁物依法可流通租赁物的流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法的基础。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包含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这两方面的,租赁物若为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之物,自然影响到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效力基础。2要点二:租赁物一般为实体物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通常均为有形物、实体物,知识产权等无形物不能独立构成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可见,固定资产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排除了无形资产。但是,依据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租赁财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该条文在认同无形资产作为特殊的租赁物的同时,也否定了无形资产单独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3要点三:租赁物应为非消耗物租赁物应为非消耗物,确保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从客观上可以分离。消耗物是指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比如食物。非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也不会改变其形态或性质的物,书籍、房屋等皆为非消耗物。若租赁物为消耗物,则出租人的所有权就得不到保障,亦承租人无法达到持续使用租赁物的目的。4要点四: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成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租赁物,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使用权属于承租人所有。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在成为租赁物之前,该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若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无法分离,例如货币,则不成立融资租赁合同。5要点五:出租人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租赁物一般由承租人选择并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不要求出租人一开始就享有该物的所有权。此外,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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