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损失赔偿问题关于出租人同意利用已

近几年因新冠疫情反复,对房屋租赁市场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租金未按时缴纳、无法经营致使提前退租等因素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显著增加,其中对于装饰装修物的损失赔偿问题是此类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笔者实践中的经验,对该问题进行简要探析。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装饰装修损失的认定与赔偿梳理。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按照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解除的分类制成下图。(一)租赁期届满时(二)租赁合同解除

(三)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违约要求补偿装修损失时,关于出租人同意利用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的认定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意思表示可有书面、口头等多种形式,对此,承租人只要在诉讼中举证加以证明即可。但现实中往往双方操作不规范,对相关证据未能注意保存或者出租人对此未明确表态,加之因承租人违约,双方关系变得紧张,出租人一般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占用费等费用,很少会主动提出要补偿承租方有关费用,因此承租人很难明确举证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

通过检索该类型的案例不难看出,若出租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利用,法院的裁判一般比较统一;若出租方未明确表示同意利用,有些法院会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承租人要求赔偿装修损失的请求,有些法院则会根据承租人提交的证据,如出租人将带有装修的房子原貌出租等,认为出租人默认利用了装饰装修,并从中获益,应该给与承租人适当补偿,如下文案例所示。

参考案例1:

上海拉德钫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中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02民终号

裁判摘要:

案涉租赁合同系因拉德钫斯公司违约导致解除,拉德钫斯公司反诉要求中暨公司赔偿装饰装修损失,不予支持,但考虑中暨公司后对外出租房屋时带有拉德钫斯公司的装饰装修,现承租人亦自认利用了上述装饰装修,因此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酌定中暨公司补偿拉德钫斯公司80万元。

参考案例2:

吕某某与北京中海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民终号

裁判摘要:

虽承租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但通过其提交的装修前后对比照片、施工合同等证据可以看出,其实际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了桌椅且支出了燃气改造费,综合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间较短且中海盛业的现租户正在使用吕某某留下的桌椅等因素,可以认定中海盛业从吕某某的装修中收益,应当在一定的利用价值内对吕某某进行适当补偿。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出租方虽未明确通过书面等形式表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但通过客观事实,如案例2中出租人利用了承租人购买的桌椅等情况,可以看出其实际上已经利用并从中获益,可以认为其已默认同意利用,法院最终判定需要给承租方适当补偿也更加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会不同,笔者建议出现此类纠纷时,应尽可能的保留全面的证据,沟通过程尽量使用文字等可以记录的方式,以便之后诉诸法庭时方便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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