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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会计司,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问: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能否简单认定该租赁为短期租赁?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五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同时还应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考虑对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带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和情况的预期变化。例如,承租人进行或预期进行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在可行使相关选择权时预期能为承租人带来的重大经济利益、租赁资产对承租人运营的重要程度、与终止租赁相关的成本等。因此,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该租赁的租赁期为1年,而应当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以及是否存在实质续租、终止等选择权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如果历史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逐年续签的惯例,或者承租人与出租人互为关联方,尤其应当谨慎确定租赁期。
企业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确定租赁期为1年的,其他会计估计应与此一致。例如,与该租赁相关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初始直接费用等应当在1年内以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问:年1月1日,假定承租人甲企业与出租人乙企业签订一项租期为4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年3月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租金减让补充协议,将剩余租赁期内每季度租金减少10%,其他合同条款不变。该减让能否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
答:根据《财*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9号)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10号),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之一为:“减让仅针对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
由于上述减让不仅针对年6月30日之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也包括对年6月30日之后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因此,不符合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应当按照租赁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租赁准则应用案例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