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安能辨我是雌雄出租车营运合同纠

「01案情简介」

年7月,某市运输公司作为出租方(合同中为甲方,下称A)与王某(合同中为乙方,下称B)签订《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

A将其小汽车营运牌照出租给B,租赁期限为0年,期满后B无条件将牌照及有关证件交回A,车辆及附属设备归B;租金总额为45万,含车牌照费万,车价款0.8万,综合费.万。

前述款项分年付清,签订合同之日首期付款0万,余款本金及利息陆续付清。合同订立后B应向A支付履约保证金元,该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B无违约事项,则A退还乙方。

A收到B融资款后,负责购买捷达轿车一台,交B运营使用,若该车报废,则再由B融资购置。因车牌照、车辆使用引起的一切问题均由B自行负责。车牌照满年后,经A书面同意可转租第三方。

……合同其他内容略

8年,市交通委要求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产权证。A与B就《合同》标的之一——小汽车营运拍照归属问题发生争议,B向法院诉请判令营运拍照归B所有。

「0争议焦点」

《合同》的性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

可否支持B的请求。

「0法院裁判」

一审区法院: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名为租赁,实为转让,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确认出租车小汽车拍照产权归B所有;

二审中院:案涉出租车小汽车营运拍照租赁具有权利转让性质,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具有财产转让性质。B依据该合同,可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的产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院再审: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不能脱离合同本身,无论本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是合同的具体内容,均应认定为租赁合同。原审判决对本案合同定性为名为租赁,实为转让,缺乏依据。再审判决确认出租车营运拍照产权归运输公司所有,判决撤销上述二审和一审判决,驳回B诉讼请求。

「04观点争鸣」

买卖合同说

合同名为租赁,实为转让,或认定出租车小汽车营运牌照具有转让性;

理由:

1.出租车牌照的内涵是经营权,权利不能作为租赁的客体,但可以成为转让的客体;

.租赁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不适用财产的永久使用,而本案合同约定租赁期长达0年。同时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避免支付高额的财产转让费用,而本案合同约定在前年内支付0年的租金。故合同约定上述内容不符合租赁特征。

.本案合同约定,若订立合同依据的国家*策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互不补偿。这一约定符合财产转让的性质。只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才自交付时转移。而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非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承租人预付的租金应返还给承租人。

04租赁合同说

理由:

1.合同名称为“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均为车牌照的使用、租金支付的有关约定,是名符其实的租赁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将小汽车营运牌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0年,租金万元,租期届满乙方无条件将车牌照及有关证件交回甲方。从这些关于车牌照租用的约定来看,显然有别于财产转让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无须将其买得财产再交回卖方。

.合同还约定,乙方于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待租赁期满时,乙方按章履约的,甲方则退回给乙方。这一规定也与买卖合同迥然有别。正因为租赁关系存续0年,故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只能在租赁期满后退回。

04融资租赁合同说

理由:

1.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已明确为“融资租赁合同”;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性质和租赁性质;

.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明显区别于租赁合同;

即从合同形式和合同具体内容、性质来看,均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05裁判分析」

案涉合同标的物为——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或实质为小汽车出租业务,即依法持有出租车小汽车营运牌照则具有经营出租车运载乘客的业务和权利。

合同约定了0年的租赁期限,也明确了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即代表A是有期限地让渡出租汽车业务经营权;B支付的租金获取的是按合同约定的出租汽车牌照的使用和收益权,即0年的出租小汽车业务经营权,不同于转让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另,关于小汽车的购买,双方实为代理关系,关于小汽车的买卖也不构成买卖关系。

为何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虽然合同写明为“融资租赁合同”,内容也有涉及“融资”,但双方关于小汽车的代理买卖,以及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的有偿使用,均不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A并非按B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B支付的租金也并非融资的对价,而只是取得0年期间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对价,此外租期届满后,针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处置B无选择权,而是应直接归还A。最后A不具有对应的经营范围。

综上,案涉合同为类租赁合同的无名合同,该合同符合有关转移租赁物用益物权、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期限限制、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等租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06延伸拓展」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基于用益物权」

为转移租赁物用益物权的合同,学理上也称使用财产合同。合同目的在于获取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的权能,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但前述身份是否具备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他人之物,租赁合同仍有效「构成侵权或不当得利的,应另行处理」;

「须交付租赁物」

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承租物的义务,否则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承租人接受租赁物后,应支付租金,不得以租赁物权属状态抗辩;

「须给付租金」

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租金为获取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能的对价,此为租赁合同有偿性的体现,也为与借用合同等合同的区别;租金主要包括租赁物的折旧费、维修费、出租人的盈利等费用,数额除法定或限制外,应由当事人商定。支付期限,当事人可自由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交易习惯,没有交易习惯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有期限限制」

物的使用价值均有期限,故租赁合同有期限限制,若租赁期限过长,当事人就租赁物的返还易产生纠纷,且物的使用价值可能丧失殆尽。不少国家有针对租赁期限有所限制,但不限次数;

「届满须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须返还原租赁物,若原物灭失,则租赁人不再负返还义务,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约定以及租赁物灭失原因确定;

06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学理上属于转让财产合同。买卖合同是市场商品交换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是适应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需求,进行商品交换的典型的法律表现形式。

「转移财产所有权」

卖方不仅要交付出卖物,还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需支付价款」

买方支付价款为取得所有权的对价,即体现买卖合同物之所有权与价款之间的交换关系;

「系要因合同」

双方当事人均应明确目的,即买卖的原因,买方以取得买受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卖方以取得出卖物价款为目的,当事人缺乏此目的时,买卖合同不能成立;

「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双方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权利。买卖合同的形式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具有不要式性。

0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按承租人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承租人通过出租人购买租赁物解决自身直接购买物品的资金不足问题,以实现融资的目的,此为区别于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

「租金系获取融资的对价」

融资租金中的租金为分期偿还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本金、利息及其预期利润等有关费用的偿还,即融资的对价;

「承租人可选择出租物所有权的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可选择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继续租赁,或支付租赁物残存价值购买租赁物;

「要式合同及经营范围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应以书面明确,且出租人要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即融资与租赁的业务范围;

信源: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一本通》

图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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