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租赁与经营性租赁之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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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和大家聊一聊几个我们从事融资租赁行业,常常会提到,但是非常容易搞混的概念:租赁(rental)、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经营租赁(operatingleasing)。有人说,搞懂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是考验一个租赁人基本功的试金石;也有人说,从上世纪90年代融资租赁作为舶来品被引入中国,直到本世纪头十年,业内能说清楚这三个概念的人,寥寥无几。可见,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确实是我们从事租赁行业,绕不开的话题,但其复杂性也可见一斑。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聊聊这三个概念,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帮助。

一、法律维度——租赁与融资租赁

首先,在法律层面,是没有“经营性租赁”或者“经营租赁”这个概念的,民法典中只有“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分。租赁是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四章;融资租赁是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五章。

在定义上,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对比这两个定义的核心,其实就在于融资租赁业务中,卖方及租赁物的选择,都是由承租人来完成的,这是与普通的租赁最本质的区别。

在租赁期限上,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融资租赁没有这个限制。

在租金构成上,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是租赁物使用价值对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是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租赁物相关风险承担上,比如毁损灭失风险、权利瑕疵、质量瑕疵、第三者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维修责任、索赔等,在租赁法律关系里,一般情况下是由出租人承担,但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均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如果租赁物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者被查封、扣押等等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租赁关系下的租赁期限计算要中断,或者需要减少租金,而融资租赁不会。

在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上,租赁合同项下,一般情况归属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一般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常见的是直接归属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支付象征性留购价款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当然也有约定归属出租人的,只是比较少见。因为,出租人已经通过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回了全部成本,并取得了合理利润,不需要租赁物的残值来实现收益,而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物是与其业务匹配的物件,其享有所有权并继续使用,能够保证租赁物最大限度发挥效用,这是一个双赢的选择,也符合融资租赁的交易实质。

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上,租赁合同是相对宽松的,但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解除权都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一般被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不可解约性”。不允许承租人解约的主要原因在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一般都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定制的,其流通性比较差,一旦承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将很难通过租赁物的处置实现收益,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非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等,否则承租人不能解除合同。不允许出租人解约的原因在于,承租人在进行交易的当时是有融资加融物的预期的,如果只是非常轻微的违约就允许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将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一般情况下,只有承租人恶意不支付租金或者擅自处分租赁物等等,才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

二、会计维度——什么是经营租赁

所有的法律规定中,都没有出现过“经营性租赁”或者“经营租赁”,监管规则中,年生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但该等规定在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被删除。目前,现行有效的文件中,只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租赁》对经营租赁进行了规定,根据该准则,经营租赁是除了融资租赁外的其他租赁。

那么,什么是会计准则中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因此,我们认为,经营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在租赁开始时,没有转移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需要出租人以租赁到期后,租赁物残值处理来实现全部收益的一种租赁模式,是广义上的融资租赁的一种。如何认定“没有转移全部风险和报酬”,会计准则中给出了一定的标准,概括而言,共有以下几条:

、经营性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租赁物使用寿命的75%;

2、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总额不得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

3、经营性租赁的租赁物必须具有通用性,不是仅能由承租人使用;

4、经营性租赁的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归属于出租人所有;

5、经营性租赁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不得全部转嫁给承租人;

6、经营性租赁的租赁资产残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全部利得或者损失由出租人享有和承担,不得全部转嫁给承租人。

经营租赁解决了承租人希望短期使用租赁物,而不愿意承担租赁物生命周期内全部风险的需求,也能够使租赁公司充分发挥对其租赁物管理和处置相关的专业技能,同时拥有超额收益。在法律权利义务安排上,主要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比如由哪一方进行租赁物运营和维修、哪一方选定租赁物和品牌等,都可以自行平等协商和约定。

三、经营租赁模式为何没有被普遍运用

飞机、船舶等资产,因具有价值高,需求大的特点,且航空企业、航运企业呈现出技术、资金的密集型态势。航空公司、航运公司若需自购引入飞机、船舶,则需筹集大量资金,导致其出现较大资金缺口。经营租赁的租期相对较短,租金灵活,是目前航空公司、航运公司用来扩张机队和船队最好的选择。加之飞机、船舶的二手设备处置和回收市场较为完善,且境内外均有完备的所有权登记制度。因此,经营租赁被广泛运用于飞机、船舶融资领域。

然而,在其他资产领域,经营租赁并未形成规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租赁物所有权保护力度较弱。

无论是《民法典》颁布之前,还是如今《民法典》施行、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之后,经营租赁如何办理中登网登记,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均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在发生租金逾期时,租赁物的取回存在一定困难。

2.操作相对复杂,对于专业性要求更高。

融资租赁租金为成本加合理利润,相对而言其租金设计相对简单,且由于租赁物到期后归绝大多数均归属于承租人,出租人除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及保证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外,无需承担过多的义务,租后检查也相对简单。经营租赁的租金需要考虑市场价格同时兼顾合理利润,租金设计较为复杂;另一方面,由于出租人收益的重要组成在于租赁物收回后的二次处置,因此,对出租人的租后管理、资产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更专业的要求。

3.收益不确定性较强。

经营租赁的收益程度和盈亏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租赁物残值。一般而言,一项资产若干年后的二手市场价值比较难以预估,直接导致经营租赁收益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

4.会计记账的处理方式与融资租赁趋同。

年2月,我国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租赁》(下称“旧租赁准则”)趋同于《国际会计租赁准则第7号—租赁》,对租赁业务采取了双模型会计处理模式,即将租赁业务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该准则规定经营租赁是为了得到某一项资产的使用权,只需定期支付租金,不需确认资产与负债,而融资租赁最终可得到某一项资产的所有权,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这样的处理方式使经营租赁成为许多企业进行表外融资的手段,也成为经营租赁区别于融资租赁的一大“优势”。

然而,旧租赁准则的前述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承租人真实的财务报表,使其向外传达的会计信息大打折扣。年安然事件就直接反映了表外融资的风险和弊端。因此,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租赁》修正了这一做法,我国随之在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租赁》(下称“新租赁准则”),并于年月日起全面实施。新租赁准则最大变化是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均需在表内核算为使用权资产和负债(除非租赁期限不超过2个月,且不签署续约合同的租赁,或者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当于旧租赁准则下融资租赁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现在应当核算为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应当按照一定方法将租金的现值确认为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这将导致原来习惯开展经营租赁的承租人资产负债率迅速飙升,经营租赁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表外融资优势丧失。

在营改增之前,由于经营租赁需全额缴纳营业税,融资租赁只就租息部缴纳营业税,也成为当时制约经营租赁发展的一个原因。当然,这个问题已不复存在。

四、总结

综上,在法律层面,是没有“经营性租赁”或者“经营租赁”这个概念的,民法典中只有“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分。目前,现行有效的文件中,只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租赁》对经营租赁进行了规定。根据该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在租赁开始时,没有转移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需要出租人以租赁到期后,租赁物残值处理来实现全部收益的一种租赁模式,是广义上的融资租赁的一种。由于法律、会计、税务、商业上的一系列原因,经营租赁除了在船舶和飞机租赁领域应用较广外,在其他资产租赁业务中并没有打开局面。但是,随着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程度提高,租赁市场不断发育,以及承租人对于除融资外其他增值服务需求的进一步提升,经营租赁必将迎来属于自己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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