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盒子咖啡与重庆嘉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北京商报讯(记者张天元)7月10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益”)与灰盒子(上海)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灰盒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其中显示,经法院判决,确认重庆嘉益与灰盒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年7月30日解除。

同时,法院判决灰盒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嘉益房支付年2月1日至年7月30日的租金.84元、推广费.28元以及商场服务费.72元。

法院还判决灰盒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嘉益房支付年12月4日至年6月3日的水费.14元、年11月16日至年7月31日的电费.04元、年11月16日至年7月31日的配电服务费元;支付年7月10日至年7月30日的收款机/POS机使用费.14元;以及年7月10日至年9月14日装修期内的推广费.16元等费用。另外,法院判决重庆嘉益不予退还灰盒子已交纳的保证金元,并驳回原告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仅如此,法院表示,案件受理费.15元,由重庆嘉益负担.15元,由灰盒子负担元。保全申请费.96元,由灰盒子负担。

判决书显示,年,重庆嘉益与灰盒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重庆嘉益将其拥有的国金中心商场二层L号商铺出租于灰盒子,租赁用途为灰盒子公司经营[GREYBOX]品牌提供的咖啡、饮料、轻奢营业之用及/或使用注册商标作为租赁场地店招之用,租期自实际场地交付日起计五年,同时对租金、商场服务、推广费及其他杂费等进行了约定。

年7月10日,嘉益公司向灰盒子公司交付了案涉商铺。此后,嘉益公司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但灰盒子公司逾期支付多期租金、商场服务费、推广费等及签署欠款的滞纳金等费用,经嘉益公司多次催收,灰盒子公司仍拒绝履行,灰盒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嘉益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此,灰盒子辩称,对于合理合法的部分灰盒子公司愿意协商。双方租赁合同实际在年3月3日就停止履行,解除的时间应当以此为准;租金的起算及结束时间有异议,因为年2月没有营业应当免收租金,年3月灰盒子未实际使用,根据灰盒子举示证据重庆嘉益要求灰盒子提交免租的申请,即重庆嘉益认可年3月是可以免收租金的,因为从年4月至7月灰盒子未实际使用,因此相关费用不应当由灰盒子公承担。

灰盒子认为,年11月至年3月3日前实际发生的以及有证据支持的水费、电费、配电服务费以及收款机POS服务费其愿意承担,除此之外灰盒子不应当承担;滞纳金与之前的计算时间以及计算标准(合同约定)应当保持一致,合同约定过高,应当最多按照LPR计算;装修费用是重庆嘉益产生的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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