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 http://baidianfeng.39.net/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是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一般认为二者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行为符合特殊条款的应适用特殊条款。但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却并非如此简单,相反,由于对两罪认识上的误区以及相关解释的不合理,导致法律适用时常出现偏差,造成定罪量刑的不公正。因此厘清两罪的界限,以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问题的提出先由一个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年4月,赵某租住郭某的房屋(郭某不在该房屋居住),租金先交到当年6月份。后因赵某无力支付租金,便告知房主郭某7月份以后不再租住,郭某即到中介公司登记出租信息。年7月9日,赵某尚未搬离房屋,恰有被害人郝某欲租房屋,经中介公司介绍到郭家看房,赵某遂萌生骗取房屋租金的想法。于是赵某谎称自己叫郭某某,系房主郭某的女儿,与郝某协商租房事宜,并与郝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收取租赁费元。两天后赵某搬出房屋并更换了手机号码。对这个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但合同诈骗罪的追诉起点为2万元,本案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为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条诈骗罪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条款,两罪竞合时只能适用特殊条款即合同诈骗罪,不能定诈骗罪,因此赵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综上,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但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为法条竞合,而且逻辑上系从属关系,即合同诈骗罪能够为诈骗罪所包容,所有的合同诈骗行为都可归属于诈骗行为。而“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特殊条款的规定时适用特殊规定,本案中犯罪数额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要求,但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从形式上看是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但本质上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市场秩序,因此应直接认定为诈骗罪。上述争议有两个关键点:第一,是否利用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都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由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高于诈骗罪,那么犯罪数额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看似老生常谈,但对该问题进行层层剥离便会发现,由于缺乏体系性的、深入细致的研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存在模糊和混乱,需要进一步澄清。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定性之争的两个层次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系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为特殊条款,诈骗罪为一般条款。抛开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体追诉数额,从行为本身而言,二者具有逻辑上的包容关系,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可以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全部容纳,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定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则不一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此基础上,仔细分析前文的定性分歧,可以得出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认定上存在两个层次。(一)第一层次:此罪与彼罪的判断如前文所述,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具有逻辑上的包容关系,前者可以容纳后者。作为特殊条款,合同诈骗罪在侵犯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上相比于诈骗罪都有特别规定。那么在区分两罪时,可以先抛开具体的追诉数额标准,首先考虑行为本身是否符合作为特殊条款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果符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究竟如何定罪还需要进行第二层判断;如果不符合,则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只可能构成诈骗罪,不需要进行下面的第二层判断。这一层次需抓住“合同”这一要素,因为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相比于诈骗罪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上,即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在诈骗过程中具备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即可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只是表象,它所代表的实质差异在于两罪侵犯法益的不同,因此在这一层次的判断中,更为根本和关键的问题在于对法益的判断。(二)第二层次:法条竞合的处理完成第一个层次的判断之后,如果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出现法条竞合,此时应如何处理?这是界分两罪的第二个层次。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特殊优于一般”,《刑法》第条诈骗罪中亦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条款,所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再认定为诈骗罪。但问题在于,这一层次中需要加入数额要素对行为作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因为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都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是司法解释对两罪的追诉数额作了不同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追诉起点为元,诈骗罪为-元,低于合同诈骗罪。在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的前提下,如果犯罪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但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能否认定为诈骗罪?这里的关键在于,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综上,在合同诈骗与诈骗罪的界分中,应先进行第一层次即此罪与彼罪的判断;根据得出的结论再考虑如何解决第二层次即法条竞合的问题。两个层次之间有逻辑先后顺序,不能颠倒。三、体系协调视角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双层界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涉及到法益和法条竞合这类带有某种普遍性和整体性的问题,因此要想比较好的解决两罪的界分问题,需要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以得出妥当的结论。所谓体系解释,就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1]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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