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资金交易安全。
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业银行、住房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资金交易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从事转租、委托出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
(二)监管账户是房屋租金及押金收取和支付业务的唯一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公布一批在我市依法设立、资金监管机制健全、能够满足与我市租赁监管平台数据交换技术要求的商业银行,供住房租赁企业选择。住房租赁企业也可自行选择其他符合前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租赁资金监管工作。
二、监管账户信息公示
(四)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信息作为开业报告信息通过青岛市住房保障和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住房租赁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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