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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房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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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旦你承租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你的租赁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

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即便改造后也不得用于出租,否则可以罚款。同时,自建、违建等空间也不得用于出租。比如顶楼露台改造后变成房屋、房屋加盖、厂房、临时建筑、过道等,都不得对外出租,否则面临罚款。

不符合消防、建筑、装修标准的房子,不得出租

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很多小产权房,消防往往存在很多问题,这样的房子是禁止出租的。

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租赁期满,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但是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驱赶承租人

之前有的房东会根据市场行情的好坏,随意增减房租,但是在现在新规下,房东不得单方面增加房租,增减房租必须得到承租人同意才行。

而且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东也不得采用驱赶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期不得超过20年。约定租期长于20年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并且为不定期租赁;同样,约定租期超过20年的续租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零七条约定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整个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租期,且无法通过合同的解释来确定租期的,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上述法条中提及的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相对应的,出租人也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间,事先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条款,在承租期内,即使房东将房子卖掉,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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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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