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只因一个操作,汽车租赁升级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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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肖晗通讯员包宇峰

本是汽车租赁服务,却因“升级”提供司机随车驾驶服务,成了非法营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支队5月16日通报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例,并提醒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尽早熟悉最新法律法规,不要让汽车租赁变为非法营运。

据介绍,近日,执法支队龙岗大队联合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对龙岗辖区内汽车租赁行业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名下有23台车辆,其中有2台车登记为租赁用车,这些车辆都没有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其中,一辆粤B号牌租赁车辆租给了深圳市设*公司勘察工地使用,车辆租赁合同中不仅注明车辆租金每月元,还有司机“租金”每月元(注:合同原文为租金,实际应为司机工资元)。进一步检查发现菲*公司并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合同上的司机是菲*公司的在职员工,驾驶劳务是按照公司要求履行的。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从去年4月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依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最终,执法人员依法对菲*公司的非法营运行为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3万元罚款。

此外,由于检查发现菲*公司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以及未在租赁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涉嫌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就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对菲*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分别拟处元、元罚款。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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