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教育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

法治宣传教育

年,甘肃省邮*管理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坚持全面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认真宣贯《甘肃省邮*业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年)》,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有针对性地在全省邮*快递行业组织持续推进“八五”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全省邮*快递行业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努力营造行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全面推进全省邮*快递业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1.合同基本规定

(1)合同定义:

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规定。

(2)合同的订立: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③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要约与要约邀请:

①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②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③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④特殊要约: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含义: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2)供电人义务:

①安全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中断供电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电人义务:

①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此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②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水、气、热力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

(1)含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3)受赠人交付请求权:

①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②依此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借款合同

(1)含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4)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

①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③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5.租赁合同

(1)含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期限: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租赁形式:

①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4)出租人维修义务:

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③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5)租赁物损耗、改善或增设他物:

①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转租: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7)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8)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②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9)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10)续租:

①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②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6.运输合同

(1)含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承运人义务:

①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③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3)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②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4)客运合同:

(5)货运合同:

7.保管合同

(1)含义:

①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②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寄存人义务:

①支付保管费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②如实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特殊物品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保管人义务:

①给付保管凭证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②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5)保管物损毁灭失责任:

①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8.中介合同

(1)含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介人如实告知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①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中介人报酬保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9.无因管理

(1)含义: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

(2)无因管理法律效果:

①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③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上述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3)管理人义务:

①善良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②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③报告及转交财产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10.不当得利

(1)构成: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善意得利人的责任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恶意得利人的赔偿责任: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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