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助力健康中国 http://baidianfeng.39.net/a_yqyy/180130/6032498.html问:我公司与澳门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我公司现欲支付年上半年利息,请问支付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需要税率是多少?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外,税率为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一)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二)在所有其它情况下,为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的方式。综上,此笔贷款服务的购买方即你公司在境内,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你公司应按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相关规定,该笔利息收入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你公司应按7%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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