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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如期交了房,小区停车场却只出售不出租,在业主反对后才同意可以租赁。据此,有购房者认为新房和车位不是同时交付,开发商逾期交房,于是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小区停车位未开放,开发商未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属违约,应给付业主违约金余元。
资料图(图文无关)摄:张群琛/北晚在线供图原告王某夫妇诉称,年2月,他们与被告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房山某小区的房屋,开发商交付房屋应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商虽然按照约定时间于年底交付了房屋,但地下车库的车位却于年6月开放。即便如此,业主也只能购买不能租赁车位。业主反对后,同年2月底才可以办理地下车位租赁。
据此,王某夫妇认为,小区实行人车分流,地上不让进出车辆,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交付时间应为年2月底,房屋的交付时间也应为年2月底,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开发商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余元。
被告开发商辩称,不同意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小区地上、地下均有停车场,且公共停车场已按期达到使用条件,开发商不存在延期交房,不应给付违约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夫妇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于年2月底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时公共绿地、非市*道路、燃气、供电设施、公共停车场等应符合使用条件。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在60日内整改完毕,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开发商自第6日起至实际整改完毕之日止,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50余万元)的万分之零点一每日向王某夫妇支付违约金。年2月,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夫妇。
关于小区停车位,法院经勘验查实涉案小区实行人车分流,地上没有停车位;地下有车库,地下一层为产权车位,即上述一开始“只售不租”后又可以租赁的车位,地下二层为人防车位,直至勘验时地下二层人防车位尚未启用。
法院判决认为,综合双方的举证和现场勘验情况,法院认定开发商在公共停车场方面存在延期情形(延期日期为王某夫妇主张的日期),且在60日的整改期内亦未能完成整改,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夫妇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商向王某夫妇支付违约金余元。
法官讲法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购房者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居住使用,因此开发商应当全面履行交付义务,不仅需要交付没有瑕疵的房屋,同时也应交付符合约定的绿化、道路、生活环境以及完备的共有设施设备。而小区停车场作为业主居住使用房屋的配套附属设施,开发商有义务在交付房屋时一并交付并开放小区停车位。
本案中,在涉案小区地上没有停车位,地下二层人防车位尚未启用,地下一层车位直到年2月底才可以办理租赁的情形下,开发商属于延期履行交付停车场的合同义务,违反了全面适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应属违约,应当给付购房者违约金。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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