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管理的通知》,内容涵盖强化盘扣构配件源头管控、强化盘扣构配件信息登记、强化盘扣构配件进场检查、强化盘扣构配件质量抽检、强化盘扣构配件质量监管等,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盘扣式脚手架构配件管理要点
1、新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轮扣式钢管等无行业标准产品。
2、建设单位应将使用合格钢管支架的费用纳入概算并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将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或合格钢管、扣件搭设支撑架作为工程承发包条件。
3、关于盘扣构配件:
盘扣构配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允许进场。盘扣构配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盘扣构配件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将予以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责令建筑工地封存不合格的盘扣构配件,向相关部门移交违法线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合格的盘扣构配件的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禁止该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再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附原文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以下简称“盘扣构配件”)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可靠,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盘扣构配件源头管控
在我市新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不符合规范规定的钢管扣件,或轮扣式钢管等无行业标准产品。鼓励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搭设作业脚手架。
建设单位应将使用合格钢管支撑架的费用纳入概算并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将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或合格钢管、扣件搭设支撑架作为工程承发包条件。
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租赁企业及自行采购使用的施工企业(为便于表述,以下统称“租赁企业”)在购买盘扣构配件时,应与生产厂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盘扣构配件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
盘扣构配件应符合《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JGT-)规定的标准,其中立杆材质应不低于Q的规定,壁厚符合3.2+0.15mm.不得使用旧钢管改制杆件,或非热浸镀锌构配件。主要盘扣构配件表面的产品标识(含生产厂家等信息)应清晰准确,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租赁企业应制定防范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盘扣构配件交叉混用的措施。不同租赁企业的盘扣构配件宜设置企业标志,且不同租赁企业标志应有明显区分。
二、强化盘扣构配件信息登记
租赁企业通过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诚信自律承诺、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构配件来源及流向、构配件抽样复检报告等信息。
信息登记系统动态记录租赁企业质量管理、诚信自律承诺、构配件来源及流向、编号标记等信息,以及盘扣构配件进场验收、检测、检查、用户评价等信息。
三、强化盘扣构配件进场检查
工程项目应采取措施,避免混用不同生产厂家的盘扣构配件。当租赁企业所提供的同一生产厂家的盘扣构配件数量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安全专项方案内划分不同搭设区域,报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盘扣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办理监理准用手续。施工现场应当核对盘扣构配件质量保证资料、抽样复检报告,并纳入工程档案留存,同时还应对盘扣构配件外观质量、外径、壁厚及主要盘扣构配件表面的产品标识等进行检查,并记录盘扣构配件生产单位和进场时间、数量等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允许进场。
四、强化盘扣构配件质量抽检
租赁企业对购买的盘扣构配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同一厂家、同一规格、连续进场的盘扣构配件,每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t也按-批计。盘扣构配件进场时,租赁企业应提供该批盘扣构配件抽样复检报告。对用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盘扣构配件,在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随机抽样送至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检测机构依照现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JG/T)和《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1)标准对连接盘强度、可调托撑及底座的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和钢管力学性能检测评定,出具的盘扣构配件质量检测报告需载明检测依据及检测结论,并注明盘扣构配件的来源(如生产厂家、租赁单位等)信息。
五、强化盘扣构配件质量监管
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对租赁基地在本辖区内的租赁企业开展初始信息核查,并向市市场质安站提供企业相关信息。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租赁企业开展不定期巡查,督促其进行信息登记,开展源头治理,并将巡查结果录入监管系统。
各地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盘扣构配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盘扣构配件质量有疑问时,应督促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或组织监督抽检,并将盘扣构配件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市市场质安站。市场质安站集中发布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租赁企业信息,并通报市场检查情况。
对提供质量不合格的盘扣构配件的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盘扣构配件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市住建局将予以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责令建筑工地封存不合格的盘扣构配件,向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移交违法线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禁止该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再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
本文件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