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赁期限法院超过部分无效

案情介绍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转租期限超出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超出部分的约定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有权收取超过期间的租金?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乙、胡某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房屋租金元及水电费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年11月,王甲作为出租方(甲方)与陈某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写字楼办公室租给陈某使用,租赁期壹年,租金每月元;合同签订后,乙方预付四个月的租金共计元。年11月11日,王甲收到陈某支付的自年11月至年2月期间的房租元。后王甲去世,王甲的母亲胡某及儿子王乙要求陈某支付自年2月1日至年6月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元。因双方争议较大,胡某及王乙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房屋租金元及水电费元。

另查明:案涉房产为案外人陆某所有。年1月1日陆某将案涉房产租赁给甲公司(负责人为王甲),租赁期至年12月31日,而后因甲公司拖欠陆某租金,双方发生纠纷解除合同。年10月,陆某起诉王甲,要求其搬离案涉房产。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甲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至年12月31日,于年2月28日前从案涉房产内搬离,并将案涉房屋返还陆某。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两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年2月1日至年6月1日期间的租金及水电费。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王甲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至年12月31日,需于年2月28日搬离案涉房产。由此可见,王甲自年3月1日起不再享有案涉房屋的承租权,王甲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了王甲的承租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超过部分应属无效,王甲无权向被告收取案涉房屋自年3月1日以后的租金,作为王甲继承人的两原告亦无权向被告陈某收取该期间的租金。关于水电费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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