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屋租赁中心与谢某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

郑华国 http://baidianfeng.39.net/a_zczz/140905/4465350.html

一、案件概况:

年5月4日,案外人左某投资成立某加工厂,年8月2日,投资人变更为郑莫,年4月11日,投资人又变更为左某,年7月23日,投资人变更为王某。某加工厂于年1月6日变更为A房屋租赁中心。年3月20日,谢某和某加工厂投资人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谢某承租淮安市xx房屋。年12月28日,谢某与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井某,按合同第三条约定,先交租金后用房原则,A房屋租赁中心要求谢某交纳年、年、年租金共计90万元,但谢某至今未交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A房屋租赁中心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解除原告A房屋租赁中心与被告井某签订的年12月28日租赁合同;被告井某

支付原告A房屋租赁中心房屋租金25万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井玄是否拖欠A房屋租赁中心租金30万元

2.A房屋租赁中心是否有权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谢某将该份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了A房屋租赁中心,而在签订合同后,井某也向时任某厂投资人的郑某*支付了部分租金,A房屋租赁中心也曾发函要求井某继续履行合同,故年12月28日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为本案A房屋租赁中心和井某。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房屋租赁中心与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认定A房屋租赁中心实际上已承继了年12月28日租赁合同中谢某的权利义务,当井某拖欠租金时,A房屋租赁中心作为出租人有权直接追究井某的违约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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