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青年租豪车出行
不料驾驶途中突发事故
豪车受伤经过47天才“治愈”
万元的维修费、租金损失
承租者要承担吗?
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以下人名与公司名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租车公司与刘晨光签订的《租赁合同》《验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租车公司按约交付了案涉车辆,刘晨光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租车公司因维修案涉车辆产生损失,应向租车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与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租金损失共计万元。此外,刘晨光还应以万元为基数向租车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租车公司缺少有效证据且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
刘晨光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维修费用、维修期间的租金、资金占用利息的认定不恰当,租车公司也应当承担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于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刘晨光在使用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应当向租车公司赔偿因案涉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鉴于刘晨光并未举证反驳《鉴定评估报告书》,对维修金额的认定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关于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理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里都有明确约定,依照合同内容执行;由于租车公司尚未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且无证据显示租车公司已对维修厂构成迟延交付并需承担利息,因此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以租金损失为准。最终,法院判决刘晨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租金损失共计万元,同时以20.7万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01承租人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车辆租赁合同是发生争议时的判断依据,承租人选择专业车辆租赁公司缔约时,应当尽量选择拥有相关资质、信誉良好的公司,并采取书面合同方式进行缔约。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因此,在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必须体现上述法律规定中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在交接车辆时,承租人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发动机、电气等主要部件,确认车辆验收时车况符合双方约定,双方也可留存视频、照片、书面约定、维修票据等,防止发生争议。
此外,承租人还要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发生事故后面临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
02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建议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审慎注意租赁服务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如投保保险险种(在交强险之外是否投保车辆盗抢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以及事故发生后租赁公司是否提供代办保险理赔,垫付保险限额内的相关费用等服务。承租人只有充分知晓其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汽车出行,避免因保险额度不足而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负担。
03当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人应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注意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报险,做好防范措施,保持现场完好并通知出租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报险且擅自离开现场,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04案例中关于维修金额,一审和二审的认定并不相同,那么在刘晨光这个案子中法院为什么要采信评估报告而不是维修厂的实际维修金额呢?
刘晨光在一审中对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在一审采用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后,刘晨光又认为租车公司将车辆送交的修理厂并非宾利4S店,且其维修清单上的部分配件价格高于《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价格(来自于宾利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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