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普法课堂因新冠疫情导致的建设工程

新冠疫情的爆发属于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形,受疫情的影响,很多建设工程会暂时停工,停工期间会产生一定的损失,主要分为工期损失及费用损失,那么工程停工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一、首先看施工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合同优先适用补充协议,如果没有补充协议且专用条款也没有特别约定,但使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则对不可抗力按下列原则处理: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二、如果合同中没有任何不可抗力约定,发承包双方可按公平原则,以《民法典》规定为主,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

“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还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规定,内容与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规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建设部门也认可该规范的处理原则,比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的《深圳市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中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和疫情解除后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顺延、疫情防控费用及相应损失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一)工期顺延。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

(二)费用调整

1.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或无明确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材料价格变化,可按5%以内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2.施工单位因落实工地封闭管理、卫生消*防控、日常监测排查、人员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疫情防控费用,合同双方应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

故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如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应本着公平友好的原则,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通过协商,按照合理的比例各自承担。但因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撰稿: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龙耀兰

审稿:业务创新与发展工作委员会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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