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央妈的一封信厂商租赁才是租赁的骨干和脊

来源

旺旺看租赁

央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融资租赁行业最大影响最大的就是这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区域开展业务。

同时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那么,哪些融资租赁企业的反馈会受到*策制定者的重视呢?我想应该是那些与广大中小企业、个体用户紧密连接的厂商融资租赁和独立三方租赁企业,他们才是融资租赁的脊梁。请看来自服务农户的厂商租赁的反馈!

致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我公司”)是于年3月22日注册在上海浦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企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我公司一贯积极响应和落实国家和*提倡和要求的服务三农以及中小微企业的号召,持续不断的近10年致力为广大农户及其相关的农机具或设备供应商提供真实的融资租赁服务。

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区域开展业务,作为长期致力中小微企业真实低成本融资租赁服务的厂商融资租赁公司,我公司特别就该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还望立法者可以接受和采纳:

01真实的厂商融资租赁业务不是影子银行业务,不应受到“一刀切”式的地方金融监管

条例草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如此立法目的的根源在于条例草案认为其监管的对象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的是具有金融属性的融资或金融服务,若不加严格监管,则容易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但是,真实的厂商融资租赁业务是低风险业务,基本不会发生引起重大影响的区域性金融风险事件,主要原因如下:

(1)有真实的租赁设备的使用需求和物权保障:真实的厂商融资租赁业务并非简单的资金或金融业务,一定是以真实的足额价值的租赁设备为基础,融资人不仅有资金融资需求,同时也对租赁设备存在占有使用并收益的真实需求,厂商融资租赁公司基于此持有租赁设备的完整所有权,并因此对租金债权形成回款保障;

(2)中小微额度的资金服务不足以引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为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基于真实的厂商融资租赁业务的服务对象和服务标的物的特点,真实厂商融资租赁业务通常不涉及大额资金融资服务,真实的厂商融资租赁业务的服务对象基本都是中小微企业,甚至个体户,服务标的物都是金额不高的生产设备或运输工具。

以我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为例,在持续经营的近10年中,始终秉持国家号召的服务三农,坚持国家提倡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

①提供低成本的融资租赁服务:综合年化利率为2%~5.5%。

② 提供低风险的融资租赁服务:单台融资租赁设备价值在20万~30万元,针对单一融资人最高授信额度为50万~70万元,年融资案件达3,件,融资人分布于全国各地,具有小而分散特点,有效控制了风险。

③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会加大人力物力,提高融资服务质量,将融资服务不断地扩大,特别是针对融资需求旺盛的农业机械领域,在全国各地持续扩展融资服务,为社会做贡献。

可以看出,致力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物和融资结合”的厂商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开展的真实融资租赁服务并不足以引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为的区域性金融风险。

基于上述,恳请立法者和监管机构一定要区别理解和监管厂商融资租赁公司,其从事的真实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同于单纯资金服务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服务,包括久保田租赁在内的从事真实的厂商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始终坚持和践行我国大力提倡的发展普惠金融和忠实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要求和倡议。

02真实的厂商融资租赁业务需要打破区域限制,进行全国范围展业

基于上述介绍的厂商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厂商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围绕具体租赁设备的厂商、供应商、经销商以及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等主体开展业务,而众所周知,生产设备或运输工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能仅限定或限制在某一个区域内,他们都是全国布局,服务于与产业紧密结合的社会增量资产,因此,厂商融资租赁公司也必须打破地域或区域的限制,随着租赁设备的厂商、供应商、经销商以及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等主体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而开展全国范围的业务,才能真正为厂商、供应商、经销商以及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等主体的实体经济提供融物和融资的综合服务。

03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或分级监管,尤其建议具体监管部门应根据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的不同业务和规模制定既可以稳定属地金融秩序又能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管规定

综合上述,融资租赁的本源就是以“融物和融资”结合的方式服务实体经济主体的一种贸易融资模式,经过近40年的发展,融资租赁的现状存在很多问题,也存在地方金融风险的隐患,融资租赁行业也希望通过国家的强监管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由外至内的清理和整顿,因此,恳请国家和具体监管机构一定要准认识和理解各个地方金融组织的特性及其业务模式的特点,制定和执行切实可行的监管*策和具体规定。

虽然很难预测条例草案对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实际监管效果,但基于对业务区域的限制,可以基本预测,大部分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厂商融资租赁公司将很可能遭受不可预估的负面影响,甚至退出融资租赁行业,如此,虽然可能地方金融风险得到一定或暂时控制,但是地方乃至全国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将雪上加霜,此举也不符合国家目前大力提倡的中小微经济、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大举措。因此,强烈呼吁国家和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进一步了解和理解各个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经营模式,不同的地方金融组织和不同的地方金融模式采取各自适宜的监管规定,即使相同的地方金融组织,尤其是融资租赁,也应根据不同的经营规模和服务对象等制定和执行分类或分级的监管制度,切勿进行全领域或全行业“一刀切”式的监管。

04总结

综上,请国家和具体监管部门一定要重视并非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影子银行,并非所有融资租赁业务都存在地区金融风险,相反,一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始终秉承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理念一贯兢兢业业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此,还请国家和具体监管部门不要放弃小众的融资服务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监管*策带领融资租赁行业重新回到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上来。

此致

敬礼!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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