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称:
年3月,我(乙方)与徐某(甲方)签订《北京普通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北京市普通小客车指标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费为每年1万元,乙方先期支付甲方定金元,甲方于年4月30日前将车牌租给乙方。签约当日,我将元定金通过手机银行转入徐某账户,但其在收到定金后一直拖延不予配合办理车牌转租手续。
诉讼请求:1.徐某与高某于年3月30日签订的《北京普通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无效;2.徐某返还高某定金元;3.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辩称:
徐某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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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租用北京普通小客车指标,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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