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租赁挖机不付款

租赁挖掘机进行施工,

工程结束后却迟迟不支付租赁费?

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二被告支付租赁费元及利息。

案件回顾

年,孙某因承医院综合楼外景观工程租用姚某的挖机为其施工,双方约定,挖机挖土价为元/时,破碎路面价元/时。姚某安排驾驶员刘某驾驶挖机为孙某施工。年7月,经双方结算,孙某欠挖机租赁费元。当日,孙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刘某在该景观工程挖机费用未支付共计元。欠款负责人孙某,后刘某将该欠条交付姚某,并出具证明其是姚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孙某所欠的租赁费应归姚某。经多次索要租赁费未果,姚某诉讼至法院。

?凤阳法院认为,姚某与孙某之间的机械租赁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姚某向孙某提供租赁物挖机及驾驶员为其施工,孙某理应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及时支付租赁费。经姚某催要,孙某未能及时清偿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姚某要求孙某支付租赁费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姚某租赁费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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