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左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曹女士,双方约定每月房租费元,水、电、小区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但是在年5月的时候,曹女士将租赁的房屋让给韩女士,但是未告知左先生,左先生得知后,要求韩女士搬出,韩女士承诺每月支付租金元,并承担水、电、小区物业费,承诺找到房子后搬出。自年5月起至今,韩女士分三次共支付租金元,剩余的元未支付。期间左先生多次要求韩女士限期搬出,韩女士承诺年11月1日前搬出,并支付拖欠的房租。此后左先生多次要求韩女士搬出并支付清租金,但是韩女士一直未履行承诺。那么左先生应该怎样做才能让韩女士合法搬离房屋,并支付所欠的房租呢?
《民法典》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左先生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韩女士,其双方租赁合同虽是口头约,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韩女士不按照约定支付房租时,左先生有权利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现王某拒绝搬出承租房屋并拖欠租金,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左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女士搬离房屋并支付拖欠的费用。
案例延伸解读:租房就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不仅在道德上失信更违反合同约定。如果遇到租房人拖欠租金的情况,可先协商解决。如果租房人仍拒不支付,可到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