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托育机构不得在公示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

北京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日前共同发布《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托育机构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婴幼儿家庭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的托育机构,即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先预收托育服务费、后按约定提供托育服务的经营者。

根据办法,托育机构应当向婴幼儿家庭出具载明: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风险提示;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挂失、补办、转让方式;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的凭据。

托育机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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