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说承租期间房屋被拍卖,承租人怎么办

一、案情回顾:李某承租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北侧的两层房屋,租赁期为年1月1日起至年1月1日止。马某辉、马某娟于年7月21日通过司法拍卖竞拍购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马某辉、马某娟随即与承租人李某协商或腾空房屋,或交纳租金,并在该房屋外墙张贴公告,在河南商报登报公告告知李某,但李某却置之不理,并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马某辉、马某娟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腾空房屋,并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产生的占用费。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辉、马某娟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北侧两层房产的占用费。二、《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三、律师解读:我们常说“买卖不破租赁”,意思就是,在租赁期间租赁的房屋发生买卖或者被拍卖等物权变动的情形时,原来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此时的租赁关系变成了租户和新房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租户有权继续承租房屋,并应当向新房东支付租金。上述案例中,原告二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被告与原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仍有权继续租赁使用该房屋至年1月1日止。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立即腾空房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自二原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日起,被告承租该房屋应当向原告交纳房屋租金。《民法典》还规定,出租人出卖或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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